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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副总裁韦方因何被查?互联网公司反腐多涉两罪名(2)

发布时间:2020-04-25 12:15 所属栏目:27 来源:互联网
导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包括前述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包括前述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职务侵占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周浩表示,受贿和职务侵占的钱款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入罪。而贪污在互联网企业的反腐实务中往往指向的就是职务侵占,典型的违法行为包括报假账以欺骗财务或者财务系统自身的贪污。

根据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6万元和100万元人民币。

周浩指出,当前互联网企业内部腐败行为高发,可能原因有两点:其一,互联网公司主要提供流量和渠道,如果一家公司在这两点上占据了有利位置,就意味着它掌握了一定的决策权和分配权,相较于一般民企,来自于公司外部的钱款收受和交易更加常见,内部员工在各类工作环节上接触到诱惑的机会更多、便利性更大。同时,其交易的隐蔽性也较高;其二,互联网公司尚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公司体制仍在完善过程中,往往还存在不少漏洞,这也使得腐败行为得以成长。

吴沈括认为,为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首先互联网企业需要有效设计现代化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模式,尤其需要建立业务条线的决策与执行分离机制,并厘清与外部商业伙伴的合作规则,最大限度减少贪腐的制度诱因;其次,在刑事风控合规层面,互联网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业务监督和纠察部门,通过专项人员培训、日常审计机制以及举报投诉响应,最大限度减少贪腐的主观诱因。

本文素材来自互联网

(编辑:ASP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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