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回应 VPN 严管:外企办公仍可自用
前不久,雷锋网(公众号:雷锋网)报道了工信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近日,就媒体感兴趣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的负责人作出了回答和解释。 《通知》显示,外贸企业、跨国企业因办公自用等原因,需要通过专线等方式跨境联网时,可以向依法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通知》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其正常运转造成影响。 以下为工信部答媒体问全文: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情况是什么?为何要出台这样一个政策? 答:近年来,我国云计算、大数据等应用蓬勃发展,以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和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为代表的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无证经营、无序发展的苗头也随之显现,层层转租、违规自建网络基础设施等带来的“黑带宽”、“下水道”等问题不容忽视,既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也给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带来隐患。在此背景下,我部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等违法行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经营许可和接入资源的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问:《通知》开展的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将在以下三方面开展重点工作:一是加强资质管理,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非法经营行为,督促企业合法持证开展经营活动;二是严格资源管理,重点打击“层层转租”等违规行为,清理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存在的“黑带宽”、“下水道”;三是落实相关要求,夯实管理基础,推动接入服务企业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完成各项评测工作。 问:《通知》提出,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和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这是否会对外贸企业、跨国企业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 答:《通知》关于跨境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主要的依据是《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2号),规范的对象是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无国际通信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租用国际专线或VPN,私自开展跨境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外贸企业、跨国企业因办公自用等原因,需要通过专线等方式跨境联网时,可以向依法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通知》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其正常运转造成影响。 *图片及封面来源于网络。 雷锋网版权文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详情见转载须知。 (编辑:ASP站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