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破产重组之"精明"及中国债权人之艰难选择(2)
从《资产负债说明》可知,贾跃亭的很多主要债权人既有担保债权,也有无担保债权,且这些债权人很多已经在国内采取司法措施、控制担保物,如果他们申请参与重组计划,要不要停止、解除已经采取的司法措施?若以放弃目前可以得到的利益来换取法拉第以后上市受偿的可能性,比单纯的无担保债权人面临更复杂的考虑因素。 四、离婚之妙 《资产负债说明》显示,甘薇于2019年10月11日在成都提起离婚诉讼。美国破产重组与中国技术性离婚结合正是贾跃亭手法精妙之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及甘薇、贾跃亭签署的一系列债务文件,甘薇作为共同债务人,涉及债权共16笔,金额1,037,175,740.76美元。对于这些债务,贾跃亭在破产重组方案中特地说明“同意重组方案,意味着对贾跃亭、甘薇等放弃追索权利”,故如果重组方案通过,则甘薇对于婚姻共同债务无需偿还。技术性离婚后则甘薇无需承担离婚以后贾跃亭的任何债务,故美国破产重组与离婚也将使甘薇取得“自由身”。 说是技术性离婚,是因为贾跃亭在《资产负债说明》里披露:1.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贾跃亭给了甘薇共51万美元,做家庭开销。2.每月7万多美元的收入大部分也被用做家庭生活支出。这么周道的安排一点看不出“感情确已破裂”。 五、几点分析 1.贾跃亭会不会回国? 在彻底清偿国内债务之前,贾跃亭回国的可能性不大。贾跃亭美国破产的操作只能保证他在美国不再受债务侵扰,不参与破产重组的中国债权人还可在中国境内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债权,故贾跃亭在中国仍然要偿付债务。 2.贾跃亭有没有设立不可撤销信托? 不可撤销信托是设立人在设立信托后不能再撤销信托、取回信托财产的一种信托。一般来说,不可撤销信托被认为有真正的隔离债务、税务风险功能。 贾跃亭在《资产负债说明》中披露,其在破产申请前十年内,未向自己设立的信托或类似机构(资产保护机制)转让财产。 况且,在设立信托之前,受托人要对设立人的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如发现设立人有侵犯债权人嫌疑的,受托人不会接受设立人的委托;即便是设立人隐瞒了财务情况进而设立信托,这样的信托也是违法、无效的,向信托转让财产的行为也是无效的,美国有很多这样的案例。 从贾跃亭在2016年高位质押乐视股票,到败走美国,几番融资,到如今的破产、离婚,我们只能感叹贾跃亭精明、老辣,但还真挑不出他明显的违法之处。 3.此案对于企业家风险隔离的启示 企业家应该在风险没有显现的时候,利用各种合法的制度工具、金融工具进行风险隔离操作,如,贾跃亭可以在乐视上市初期,还未负担担保义务之前,在境外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并且实际交付信托资产(现金、保险、股票等),这样的操作可以较为合法的剥离出安全资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到贾跃亭本人债务的影响。很多境外上市的企业家,在公司上市之前,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至信托持有,就是基于这种风险隔离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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