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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还不收手?

发布时间:2021-07-10 03:23 所属栏目:17 来源:未知
导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新业态价格违法行为中的大数据“杀熟”尤其引人关注。 当某个平台靠低价倾销逐渐占据行业内的垄断地位后,往往会利用大数据进行涨价“杀熟”来侵害消费者合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新业态价格违法行为中的大数据“杀熟”尤其引人关注。当某个平台靠低价倾销逐渐占据行业内的垄断地位后,往往会利用大数据进行涨价“杀熟”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类现象或已成为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同行竞争和牟取利益的惯用手段。

大数据“杀熟”还不收手?

大数据“杀熟”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对其进行“精准画像”,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或进行特定推送,由此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意见把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从绝对额罚款更改为以销售额比例罚款,由此可见监管部门态度的坚决。

实际上,消费者在遇到大数据杀熟行为时往往束手无策,大数据杀熟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也增加了对其进行鉴别和举证的难度。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起适用于整个电子商务平台的完善法律体系,为消费者有效维权搭建合法监管平台;同时加强个人信息监管安全措施,从源头上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首先,加强对大数据算法的技术监管,需在行业层面制定相关行为规范和标准,框定平台等经营者对于大数据算法运用的合理权限,对平台收集用户数据进行算法规制。

其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相应的行业监察部门,或利用同行之间的互相监管优化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从业者公平参与竞争。

最后,联合消费者协会、工信部门以及网络信息部门等进行外部和市场监管,打通消费者投诉、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

除了加强监管层面的执法力度外,位于平台两端的企业和用户也不能缺席。一方面,企业在利用大数据技术为用户提供更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需确保价值中立,避免大数据滥用及危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消费者不仅需提升对于自身隐私的保护意识,还应认识到目前很多线上软件和平台所带来的便利和快捷都是以牺牲自身隐私数据换取的,这种让用户被迫开放隐私权限的行为,不应成为企业过度滥用用户数据、滥用支配地位的理由。

作者盘和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编辑:ASP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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